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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直擊No.407】公司法最新修正條文公布

六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公布公司法部分修正條文,包括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經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而未辦妥,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以庫藏股作為員工獎勵時,得限制員工於取得股票後二年內不能轉讓等。經濟部表示,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可使用後,為避免公司未依判決結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而可能造成其他公司之權益受損,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公司辦理,如仍不辦妥變更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可命令公司解散。另依現行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規定,股東之出資種類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more

◎知識庫關鍵檢索:股東權 / 公司變更登記 / 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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